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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教材(付志宇)第四章 消费税法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pptx  |  页数:70 |  大小:3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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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加工卷烟的单位征税范围(一)生产应税消费品(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四)零售应税消费品(仅限于金、银、钻) (五)批发应税消费品(仅限于卷烟)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 生产销售环节是主要征收环节。 2. 视同销售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3.视同生产的有关规定: 将外购的非应税消费品以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将外购的低税率消费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业务的判断: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2.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的处理: (1)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2)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单位和个人进口的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为了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贵重首饰:金银首饰(包括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税率 5% ;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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