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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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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家保护。? 《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妇幼卫生工作条例》、《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婚姻保健工作常规》、《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 ? 1991年:《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 ? 1993年,东亚及太平洋地区各国《马尼拉共同声明》;Р1992.5,国务院批转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 10项具体指标),” 6.29,卫”生部公布了“实施方案”,提出了10项对策与措施,推动了我国母婴保健的立法工作。? 1994.10.27,八届人大十次会议: 《母婴保健法》,1995.6.1起施行。 2001年,国务院“实施办法”。Р二、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的法律规定Р(一)婚前保健内容? 婚前卫生指导——指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婚前卫生咨询——指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间题提供医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Р婚前医学检查:Р(1)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而且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 (3)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Р经婚检,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应当暂缓结婚。? 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向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双方同意,采取长期避孕措施或者实行结扎手术后,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男女双方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医学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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