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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专业知识讲座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ppt  |  页数:19 |  大小:220KB

文档介绍
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主要内容为:1建筑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3施工图是否能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4是否损害公众利益。(五)对必须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六)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1工程规划许可证;2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4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6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等。(七)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由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二、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对工程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要求的最低标准。(三)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四)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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