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的重要配套制度,充分体现了票据法和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具有较强的实施性和操作性,是规范支付结算活动的基本制度。《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1997年12月1日实行),是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制定的操作规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实行),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而制定的制度。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第一节、银行结算账户概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开立方法、使用方式、变更撤销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1、基本存款账户2、一般存款账户3、专用存款账户4、临时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各类结算帐户定义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各类银行帐户开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