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合同之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又主张精神损害,就只能按照侵权责任请求赔偿。8AddyourtextinhereAddyourtextinhereAddyourtextinhereAddyourtextinhere第二节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一、缺陷(一)缺陷的概念与判断标准1.缺陷的概念:《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不符合该标准。2.缺陷的判断标准:(1)一般标准(2)法定标准(二)缺陷的分类1.设计缺陷2.制造缺陷3.营销缺陷4.跟踪缺陷合理危险:某些产品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在正常合理的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险,这类危险属于合理危险。二、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三、因果关系(一)证明主体与证明程度的特殊性(二)证明对象的特殊性(三)证明方法的特殊性9AddyourtextinhereAddyourtextinhereAddyourtextinhereAddyourtextinhere第三节归责原则、免责条件、诉讼时效和责任方式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一)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适用1.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直接责任2.生产者的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生产者及销售者在《侵权责任法》中对受害人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无论其是否对产品缺陷的产生有过错,均不得以此对抗受害人的赔偿主张。(二)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召回制度)《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