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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民事诉讼有哪些特殊的证明

上传者:蓝天 |  格式:ppt  |  页数:2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重新指定,可分为两种情形:“元初指定期限”和“重新指定期限”。Р一、举证时限制度(5)? ——异义时,如何确定举证期限Р当事人主张与法院认定不一致,如何确定举证期限Р这里所指的不一致,是指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做出的认定不一致。?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举证将不受《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34条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Р一、举证时限制度(6)? ——什么是“新证据”Р什么是“新证据”?“新证据”的界定十分重要,因为只有新的证据才可以不受举证时限的限制。?民诉中的“新证据”,可分别从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两个阶段来看:?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又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其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实践中的情形是,知道存在该证据,但却没有找到或难以收集到。?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这里的“新发现的证据”应当与上述同解。Р一、举证时限制度(7)? ——反驳证据的提出与举证期限Р反驳证据的提出与举证期限?反驳证据的提出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所实施的诉讼防御措施,主要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证据,目的是使对方的主张和证据不能成立。反驳证据的提出主要有两种情形:1、开庭审理前,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驳证据;2、在举证期限已经届满后提出。?前者的关键在于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理由的正确判断,以及在诉讼开始时是否充分告知举证期限延长的申请权。在申请人没有明显拖延诉讼的故意时,应当允许。?对于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反驳证据,原则上都应当归于新证据,不应否认该证据提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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