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加以反对、?驳斥的诉讼活动。?(1)反驳的主体可能是双方当事人,提出反证的主体?是对待证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2)反驳的目的在于证明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或合法性,或证明价值微弱,因?此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证的目的?在于证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3)当事人在对某一证据进行反驳时无须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当事人在进行反证时必须提出证据。Р(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概念与划分标准。?(1)划分标准: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2)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3)间接证据是单独一个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特点。?(1)直接证据的特点:①在诉讼中使用直接证据具有?简化证明的环节和推理过程、运用便利、省时、省?力的优点。②直接证据在证据来源上并不丰富。③?直接证据容易受证据提供者的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造成证据失实。Р(2)间接证据的特点:①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只能?从某一个侧面证明案件事实的一个部分。②只有若?干间接证据组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③间接证据在来源上更?丰富,收集的渠道更多,而且,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若干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体系同样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运用。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在间接证据的使用方面必须注意遵循以下规?则:①单个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②间?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并且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③各个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④运用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体?系进行推理时,所得出的结论应当是肯定的、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