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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培训课件

上传者:upcfxx |  格式:ppt  |  页数:9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主要由单位来落实。?(四)公民有参与的权利和义务,做好消防工作离不开每个公民,因此,公民也是消防工作中的一个责任主体。Р第一章总则Р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说明】本条是关于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主体,政府其他部门消防工作职责,以及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中的消防机构,其监督管理的职责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Р第一章总则Р2、根据中央军委法制局的意见,考虑军事设施的特殊性,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军事设施的主管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根据主管单位的需要提供防火技术指导、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等帮助。?3、新增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明确了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消防监督管理主体,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特殊性,由主管单位进行消防监督管理更符合实际,更有利于加强这些单位的消防工作。?4、新增规定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弥补了原消防法责任主体的缺失,为各部门都有做好消防工作的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避免消防机构唱独角戏,有利于形成消防安全齐抓共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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