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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优质课件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ppt  |  页数:42 |  大小:541KB

文档介绍
具体行政行为。案例回放2008年3月11日,原告郭某的女儿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遭到同单元六楼的曹某和妻子丁某的拒绝,不提供到屋顶的防盗门钥匙。郭家人自行撬开防盗门钢筋,强行安装后,两家人发生打斗。丁某受轻微伤,曹某轻伤。安陆市公安局作为治安案件立案受理,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7月18日,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郭某行政拘留10天,罚款800元。郭某不服,将公安局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于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事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郭某并未参与过其他殴打、伤害他人的行动,亦未一次殴打、伤害多人。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三项规定均不适用,以此对其进行处罚属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公安局下属派出所3月11日受案登记,4月9日以案情重大、复杂为由提出延长30日。但公安局直至7月18日才对郭某作出行政处罚,即使扣除鉴定期限,也远远超过60日办案期限,办案程序亦属违法。案例回放案例回放行政处罚有依据,程序违法被撤销(2009年11月30日)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起原告董某姐妹诉被告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姐妹因另案在海区法院开庭过程中与本案第三人徐某发生口角后厮打,将徐某殴打致伤。报案后被告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分别对董某姐妹和徐某作出处罚决定。董某姐妹不服提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后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对其二人的处罚决定。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被告对二原告的处罚实体合法,但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审查,方能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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