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信用社应当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中小企业促进法三、国家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国家制订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实现技术进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中小企业促进法四、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扶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上一页下一页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