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人民法院。 2017/1/24 新编经济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3.通知保证关系人。?4.妥善保管企业财产。?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人民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愿的破产机构。?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1.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2.债务人的保证人。?3.别除权人。第三节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 2017/1/24 新编经济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债权人会议设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会议主席一般有以下几项职责: ?(1)确定债权人会议的日期,通知召集会议; ?(2)编排会议议事日程; ?(3)宣告会议开会闭会,主持会议进行,安排会议发言,维持会场秩序等;?(4)负责作成会议记录与决议文件,并提交有关机关。?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数额。?(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四、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及决议方式 2017/1/24 新编经济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只要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即可召集开会: ? 1. 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 ? 2. 清算组要求召开时; ? 3. 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时. ?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1)决议的通过不符合法定程序; ?(2)决议违反了法律的实际规定。?一、和解与整顿制度的特点?所谓和解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期或减免清偿债务、企业进行整顿计划等问题达成协议,经过人民法院认可后, 公告中止破产程序,从而使企业免于破产,使债务人重新获得复苏机会的一种法律制度。第四节第四节和解与整顿制度和解与整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