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实现说、除外说及行政的广义与狭义说。近、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是国家权力分工的产物。一般而言,行政法上的"行政",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以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同时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准立法与准司法活动。1.1行政法之行政1.1.2行政的特征作为公共行政的"行政",与作为私人行政的"行政"相比较,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1)国家意志性。(2)执行性。(3)法律性。(4)国家强制性。1.2行政法的基本含义1.2.1行政法的概念所谓行政法,就是控制、保障和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而行政关系的核心是行政权。(3)行政法属于公法。(4)行政法的存在是为了控制、保障和规范行政权的运行。1.2行政法的基本含义1.2.2行政法的基本特点(一)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内容非常丰富。(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并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1.2行政法的基本含义(二)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法典。(2)在局部方面行政法存在统一适用于各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典。1.3行政法律关系1.3.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简言之,行政法律关系就是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但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关系又有区别:(1)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而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不反映国家意志。(2)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只有当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才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未经行政法调整,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均不能转化成行政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