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指导,及时转入上级医院并做好随访工作。定期健康检查的时间要求,孕12周前、孕16-34周、孕24-27周、孕28-36周、孕37-40周。产后7天内,产后14-28天、产后42天。㈠孕产妇保健服务内容要求2.实验室检查要求(按券上规定):第一次建卡:血、尿常规,肝、肾功能等,第二次检查:复查血红蛋白、尿蛋白第三次检查:尿蛋白检测第四次检查:尿蛋白检测第五次检查:复查血红蛋白、尿蛋白㈠孕产妇保健服务内容要求3.高危孕产妇管理按照高危孕产妇管理统一的收案标准、管理方法和结案标准进行管理。在收案管理期间,按照孕产妇情况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并在健康检查表上详细记录。4.资料完善:进行保健服务时,体检单位除按照原“孕产妇系统管理”要求将检查结果详细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随孕产妇携带,另将检查结果按要求记录在相关《产前保健服务记录表》(见附表)留存体检单位。新妇幼保健网络系统尽快运行,运行后按网络管理执行。5.提供卫生、心理、营养等保健知识,提供咨询服务和产前筛查服务。㈡儿童保健服务内容要求1.定期健康检查通过定期健康检查,了解儿童生长发育的状况和发展趋势,及早发现儿童生长发育过程中出现的偏离和异常(感知、运动、语言、心理),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并向家长进行科学育儿、早期教育、体格锻炼和疾病防治等方面的宣传和咨询。进行健康检查时必须做到以下五个方面的检查或询问:询问个人史和既往史;体格测量及评价;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对体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家长在育儿中存在的问题给予指导和解决,对发现的体弱儿及高危儿分析原因,对家长进行针对性健康指导,及时转入市妇幼保健所儿保门诊及综合医院专科门诊诊治。定期健康检查的时间要求,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8月、2月、30月、36月进行定期健康检查。2.实验室检查要求:出生后6个月、18个月、30个月分别做1次血色素?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