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和使用。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引言(四)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职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各省辖市卫生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机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为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工作,现将《河南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卫生厅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河南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豫卫监[2012]54号河南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豫卫监[2012]54号发布时间: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实施时间: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本规定内容共分:共分为十五条立法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