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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3310KB

文档介绍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Р Р第五章 监督管理Р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Р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Р(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Р(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Р(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Р(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Р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Р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Р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Р Р第六章 法律责任Р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Р(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Р(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Р(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Р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Р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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