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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经济学第八章税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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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不能过于烦琐,方法要简明,应尽量给纳税人以便利;所谓“节省”,就是征税费用不能过多,应尽量注意节约。认为过度的税收会影响臣民的投资和贸易,因而是一种浪费,但对无益于生产力的挥霍行为课税,并将其用产业经营,则将加速生产力的发展。配弟还对各种税的利弊进行了评述,他反对重商主义的保护关税政策,主张英国自产的用来与外国货交换的少数商品也需要征收关税,提倡贸易自由主义。8.1.2、攸士第的税收原则为德国重商主义经济学家,攸士第(1705-1771)是德国新官房学派的代表人物。他主张臣民有向国家纳税的义务,但他强调协调君主的财政支配与臣民的利害关系,国家征税不妨碍私人的经济活动。为此,他在其代表作《国家经济论》中就征收赋税的方法提出了六条原则:一是采用促进自愿纳税的课税方法。二是课税不得侵犯臣民的自由,不得危害工商,不得有害于国家的繁荣和臣民的幸福。三是应当平等课税。四是课税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五是选择征税费用最低的商品货物征税。六是纳税手续应该简便易行,纳税时间要安排得当。    攸士第的税收原则理论,反映了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新兴的资产阶级要求平等纳税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8.1.3、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财政学之父”斯密是历史上明确、系统地阐述税收原则的第一人。斯密的税收四原则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经济自由发展,作为“守夜人”的政府不干预或尽可能少干预经济的客观要求。(1)平等原则:个人应当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之下所获得的收益为比例缴纳税收。(2)确实原则:关于纳税的时间、地点、手续和税款等,都要事先规定明确,不能随意变更.亚当•斯密认为,不确定的税收的危害程度比不公平的税收还严重。(3)便利原则:税收的征收,应当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考虑其适当的缴纳时间、地点以及简便的缴纳方法,一切应以便利纳税为依据。(4)最小征收费用原则:一切赋税的征收,应当使纳税人所付出的等于国家所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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