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暂时还不上,特将另外两套房屋抵押给马庆亮(马延荣之子),过户时间不得超过2000年3月末,抵押时间到2001年6月末;协议签订后,顾修海未按约定将抵押楼过户到马庆亮名下。Р法庭审判程序Р法庭准备阶段Р开庭Р法庭调查Р法庭辩论Р最后陈述Р宣判Р法庭准备阶段Р宣读法庭规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应摘下墨镜、脱帽?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8、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和值庭法警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Р原告Р原告?代理人Р被告Р被告Р冯玉成Р朱文倩Р林树琪Р柯宇飞Р男,54岁,汉族,农民。Р农民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Р未到庭。Р男,51岁,汉族,无职业。Р法庭调查Р原告诉讼请求:我请求法院责令二被告给付借款396000元并支付利息,并将抵押的楼房过户给冯玉成。Р请求原因:1999年9月16日,我与柯宇飞、林树琪达成协议,我借给顾修海396000元,由林树琪用楼房所有权证抵押担保。任秀琳、林树琪将借款取走后,就说因为没有土地证不能办过户手续。Р法庭调查Р1)借贷协议未到期,还款时间为2001年6月末;(2)借的款我未花,林树琪还开发区工商银行贷款29万元,我只拿走10000元用于建楼;(3)我们一共借原告30万元,支票26万元,现金4万元,96000元是利息。Р被告答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