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三:法院书记员职业道德Р课程建设小组Р一、道德和职业道德的含义Р道德,是由一定的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伦理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表现为善恶对立的社会意识和行为规范的总和。Р职业道德,也可以称为职业伦理,是指某种职业或专业的从业人员,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和道德准则。?职业道德主要调整职业范围内的三种关系。Р一是调整职业内部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二是调整职业活动中人和物的关系。?三是调整职业与职业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Р二、法院书记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Р法院书记员是审判活动正常运行的重要辅助人员,它属于一种专门的职业,司法本身固有的中立性、平等性及公正性就要求了凡是从事与审判活动有关的人员,包括书记员,都必须恪守相应的职业道德。具体而言,书记员应具备五项基本职业道德:Р爱岗敬业Р孔子曰:? “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Р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Р求真求实Р在笔录中,一切从实际出发,忠于事实真相,一是一,二是二,不扩大,不缩小,不主观臆测、臆造、臆断,使调查笔录等工作客观准确,完整全面,经得起历史检验。Р公正清廉Р公正,要求书记员崇尚法治,客观求实,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不歪曲事实、主观臆断,不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清廉,要求书记员 具有廉洁意识。Р保守秘密Р审判秘密是指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在审判过程中不宜或不应公开的内容。一般包括审判委员会会议笔录、合议庭合议笔录、院领导的批阅意见、有关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收结案件统计情况、案件排期情况、庭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