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范的基础,是鼓舞人们认真工作的强大动力。书记员从事的虽然是审判辅助性的工作,但其好坏直接影响到审判工作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利益,稍一疏忽就可能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严重的还会给国家带来损失,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形象和声誉。因此,书记员必须具备爱岗敬业的精神。Р第二公正清廉。书记员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公正清廉是其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律是公民心中的天平,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利剑。法院工作人员作为天平的守护者和利剑的操持者,其职业操守直接影响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进步。公正,要求书记员崇尚法治,客观求实,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不歪曲事实、主观臆断,不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清廉,要求书记员模范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自尊自重,不徇私枉法、贪赃卖法,不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不要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为自己办私事,不为当事人介绍诉讼代理人,不违反规定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引见审判人员等等。Р第三,严守秘密。书记员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经常会接触到审判秘密,其中包括很多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等,这些秘密一旦泄露出去,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这就要求书记员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具体来说,首先要增强保密意识,重视保密工作,凡事须三思而后行;其次要谨言慎行,不向当事人或无关人员泄露审判秘密,不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审判秘密。Р第四,谦和自信。书记员的为人处世方式是其个人道德修养的外在表现,也是人民法院司法文明的体现。谦和自信是对书记员为人处世方式的要求。谦和,要求书记员在对待他人时,谦虚稳重,和气待人,不急不躁。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处理,办事要快,但不能急躁。自信,要求书记员在待人处事时不卑不亢,坚持自己的原则,对于在工作中遇到的压力和困难,能够灵活应付,泰然处之。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