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集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处罚的法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每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人一生可能不犯罪,但难免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人一生或许可以侥幸避免犯罪侵害,但很难避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常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殴打他人、公然侮辱他人、虐待家庭成员、闯红灯等。基本的法治观念:权力与权利权力是法律授予政府的,法律规定可以做的事才能做;法无授权,任何事均不可为;权利是人民与生俱来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非经法律限制或剥夺,都当然享有。法不禁止,无事不可为。我们学习这部法律的目的准确识别工作中遇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更好地保护业主利益,维护小区秩序。避免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治安管理,加强自我保护。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的行为。其它许多法律中也规定了治安处罚:居民身份证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文物保护法、公证法、选举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主体完全责任能力:满18周岁的人(70岁以上、孕妇及哺乳妇女不适用拘留)相对责任能力: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拘留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初犯不拘留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公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观方面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致使结果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