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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华东政法大学)教学: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56KB

文档介绍
响国家存在与否Р4.承认不一定双方建交:承认是单方法律行为,建交是双方法律行为;但法律上的承认导致承认者与被承认者建立外交关系。Р5.不承认义务的产生:①未真正建立起国家或政府→承认造成对该国内政的干涉Р ②国家违法建立→e.g.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取得的领土不承认Р6.新政府承认的条件:①事实上的控制,即取得有效统治(未取得只能被承认为交战团体或者叛乱团体)Р ②不具有国际法上的违法情势Р7.对交战团体的承认:①交战团体与新政府的区别在于是否取得有效统治(交战团体只是有效管理)Р ②对交战团体的承认引起承认国的中立义务Р8对叛乱团体的承认:①只能是事实上的承认②与交战团体的区别在于叛乱是否形成内战的状态(全面的敌对行为)Р9.承认的效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得撤销,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Р政治效果:双方外交等官方关系建立Р法律效果:Р新国家或新政府取得在承认国际法院出庭诉讼的权利Р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自承认之日起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的效力Р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享有行为和财产的主权豁免Р承认新政府取得接管前政府在承认国境内的国家财产的权利。Р【国际法的继承制度】Р一、继承的概念及特点Р概念:国际法上的继承,指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转属关系。Р国际法上继承与国内法上继承不同:Р主体不同Р继承原因不同Р内容不同Р规则不同Р二、国家继承Р(一)国家继承的概念、原因、条件Р1.概念:国家继承,指由于领土变动所造成的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转属关系。Р2.原因:领土发生了变动。指割让、合并、分离、分裂、独立等情形。Р3.条件:其一,合法性;其二,领土性。Р(二)国家继承的规则Р1.条约继承Р条约继承,主要研究被继承的条约是否对及成果有效的问题。Р总的原则:Р人身性条约不继承;Р政治性条约不继承;Р地方事务性条约必须继承;Р经济条约可继承;Р具体规则:Р割让---不继承Р合并---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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