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市场、哄抬股价。从反收购的效果来看,控告与诉讼措施可以有以下作用:第一,拖延收购时间,延缓收购进度,一边让其他买者能够从容介入叫价竟买,同时目标公司本身也可争取时间采取其他反收购措施。第二,收购者为避免陷入法律麻烦或支付数额不菲的诉讼费,往往宁愿支付较高的收购价格。第三,有时候控告与诉讼亦有可能直接令收购者鸣金收兵放弃收购。美国目标公司的经营者为抗拒敌意收购,往往以收购公司违反反托拉斯法、公开收购手续不完备、收购要约的公开不充分等原因提起对收购公司的诉讼。这种方法常常是目标公司在遭到收购者的突然袭击时最先想到的办法,因为一旦起诉,收购者就暂时不能继续收购攻势(如当收购有构成垄断之嫌时,即须由联邦贸易委员会裁决后,收购者方能进一步行动)。从提起诉讼到具体调查审理以至判决,一般都需要一段时间,这就为目标公司赢得了宝贵时机,使之有可能聘请反收购专家,拟订反收购方案与收购者抗争。在美国企业并购史上,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1)诉诸反托拉斯法反托拉斯法的目的在于反对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保护正当竞争。它作为政府对企业并购进行管制的重要工具,必然对并购活动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而成为收购风潮中目标公司的救命稻草。现以美国为例加以说明。在美国历史上,与企业并购曾有过的四次大浪潮相对应,反托拉斯行动也有过三次高潮,这些高潮与并购浪潮形成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并最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反托拉斯法律体系。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律、政策主要表现为国会通过的反托拉斯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兼并准则。①《谢尔曼法》②《联邦贸易委员会法》③《克莱顿法》④《罗宾逊—帕特曼法》⑤《塞勒—凯弗维尔反兼并法》⑥《哈特法》⑦兼并准则(2)诉诸证券交易法各国证券交易法一般都对取得证券发行公司股份的条件和程序作出规定,若违反此类法规的规定,就会带来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当敌意收购发生时,此类法规往往成为目标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求助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