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它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注意:关联方关系存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部门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仅指直接共同控制或直接重大影响,不包括间接共同控制或间接重大影响;同受一方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但同受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以及同受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通常不视为关联方;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当看其关系的实质,而不应仅从法律形式判断,即要看是否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情况判定标准[注]:《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关联方的范围与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比较,范围是比较狭窄的。中国证监会对关联方的界定第九十四条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除应遵循有关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还应遵循从严原则。第九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的关联方,主要包括:(一)控股股东;(二)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其他股东;(三)控股股东及其股东的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四)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的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五)发行人参与的合营企业;(六)发行人参与的联营企业;(七)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上述关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业;(八)其他对发行人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关联方的界定目前国内关于关联交易的界定在会计准则和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存在不同的标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中列示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视同关联人关于关联法人与关联自然人与中国证监会的定义基本相同,但上海交易所单独明确了“视同关联人”的情况:因与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成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法人或自然人。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为上市公司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法人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