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3、适用范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财产与出资人的财产密不可分,生产经营收入也即出资人个人的收入,并由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4、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居民企业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5、税率25%——基本税率20%——小型微利企业15%——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企业10%——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0%——免征6、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二、收入的相关规定1、收入的范围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但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的)、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2、确认收入的条件(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可靠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