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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及配套法规要点简述.ppt

上传者:梦&殇 |  格式:ppt  |  页数:3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例如:使用外国公司商标而支付的费用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目前,为方便纳税人,我市已经实现国税、地税联合办证,这是全省第二个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联合办证。二、税务登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市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发文明确:若联合办证前纳税人的国、地税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的,税务登记变更时按照流转税主体税种的税务机关识别号为准,另一方税务机关则需作纳税人识别号的变更处理。《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目前,我市国税部门已经和工商部门建立了定期通报制度,请纳税人在工商登记后,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征管法》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征管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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