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违法情形Р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Р实践中强调以人为监督重点、以正在办理的案件的程序违法为主? 1.审判人员其他违法行为故意拖延办案;? 2.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最高法《民诉司法解释》第44 条做了扩充) ; ? 3. 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即民诉法第111条规定的伪造证据、隐藏转移财产等妨碍民事诉讼的情形);? 4.审判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不符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仍准许其担任代理人,或者明知或者没有?发现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属于一个律所,没有要求一方更换的;? 5.审判人员没有尽到证据审查义务导致发生虚假诉讼,或者为当事人虚假诉讼出谋划策的;? 6.审判人员没有尽到法定告知义务导致发生不良后果的(如离婚案件,一审法院宣判时未告知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7.两次发回同一法院重审,或者对于已经原审法院再审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裁定其再审;? 8.一审法院未在法定期间将上诉状及案卷移送二审法院导致案件长期不能进入二审的;? 9.诉讼外调解的司法确认案件中只有一方书面申请的;? 10. 同一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或者多个案件存在同样适用法律错误的。Р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Р二、理解《监督规则》第九十九条的理解Р执行裁定:决定、通知:?执行强制措施:违法作为或者不作为,损害当事人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执行实施:违法作为或者不作为尚未构成执行犯罪的;?执行财产分配:?执行人员违法: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尚未构成执行犯罪的;?(如挪用、私分、贪污执行款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执行部门:违反规定在执行局内私设账目管理执行款的,等等Р执行活动违法的情形(民诉法及监督规则未具体规定)Р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