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责任与预防Р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Р新闻官司Р原告——普通公民或者法人?被告——新闻媒体或者记者?诉讼理由——新闻报道侵犯公民或者法人的人身权利Р人身权利Р包括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人格尊严又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Р1994年三本学术著作Р新闻侵权五次浪潮Р第三次浪潮:法人告媒体? (1996年—1997年)Р以周林频谱仪、“505”神功元气袋、河南驻马店制药厂等状告新闻媒体侵犯名誉权官司为典型案例;Р驻马店制药厂诉某报社胜诉Р1999年沈阳一家报社报道过一条新闻:标题是《夫妻轻生,假药“救命”》,两夫妇因赌博输钱自杀,但服了多瓶安眠药未死。作者断定,这种安眠药自然就是“假药”。?其实“佳静安定”是一种高效低毒的安眠药,成人半数致死量(以体重50kg计)在56瓶以上。新闻没有弄清这一情况,轻率说是“假药”,以致驻马店制药厂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传媒赔款达65万元。Р第四次浪潮:官员告媒体? (1994年—2004年)Р以公务人员(包括税务干部、农工部长、首长秘书、文化局长、卫生局长、县委书记、市长、警察、法官等)状告新闻媒体侵犯名誉权官司为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