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组成。Р4、标准与规范的法律效力问题?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因此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与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均有明确的法律效力。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一样不仅应承担行政责任,而且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5、更改?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实施后,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中的附件1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与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废止。其中附件7“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将被《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所代替。Р6、水质评价? “单因素”评价法,即对单一样品而言,测试指标中只要有一项指标超过饮用水卫生标准限值要求即认定该水样水质不合格。Р卫生监督检测频率低,样本量少,不适用于“率”的评定方法,采用“单因素法”进行水质评价严谨合理,可最大限度的确保水质卫生安全。Р五、饮用水监督法律法规?有关水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几种:?《传染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Р1.传染病防治法Р《传染病防治法》对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职责:Р①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第29条第2款);?②对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监督检查(第53条);?③对违法的供水单位、涉水产品处罚(第73条);?④发现被病原体污染的水源,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 用水源的临时控制措施(第55条);?⑤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追究卫生行政部门法律责任(第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