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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ppt  |  页数:5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5号)(2007年3月29日起施行)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基本原则(一)、七部委12号令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二)、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三)、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四)、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五)、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三、评标委员会评标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的过程,是审查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是保证招标成功的重要环节。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1、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2、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组建评标委员会。3、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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