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是否正确行使职权等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是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监督。二是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三是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监督的形式主要是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等。?法律监督,就是对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所进行的监督。规范性文件除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外,还包括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决议、决定、命令等。法律监督,一是执法检查,它既是工作监督的一种形式,又是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二是备案审查;三是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Р人大监督的形式Р1、“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2、计划和预算监督?3、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4、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5、询问和质询?6、特定问题调查?7、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Р“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Р这种监督形式的特点是:(1)具有经常性。(2)具有针对性。(3)具有及时性。(4)具有实效性。?开展工作评议,可以把对工作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有机地统一起来。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Р1.制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2、公布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3.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4.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各方面的意见,提供专题材料。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使各位委员能够提前阅读到报告,做好审议的准备。?5、依照监督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也可以委托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6.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7.公布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Р计划监督的内容和程序Р听取和审议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中长期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