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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中医全科医疗中的法律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ppt  |  页数:93 |  大小:337KB

文档介绍
二)》、《收养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0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公民享有的生育权利作了具体规定。Р(一)生育调节Р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3.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4.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生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 1968年《德黑兰宣言》就已明确宣布生育权为父母享有的基本人权。1974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则进一步将生育权规定为“所有夫妇和个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联合国1984年、1994年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有关文件都肯定了《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确定的生育权涵义(上述三次有关世界人口问题的政治性会议,中国都派了政府代表团出席)。由此可以看出,有关国际会议问题认为生育权首先是夫妇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个人的基本权利。Р需要说明的两点:Р一是现阶段对生育权概念的界定不准确。生育即生与育,指生殖与抚育。生和育两者处于不同的阶段,实质上生育权指生殖权与抚育权,而在我国现阶段的理论与实践中,所指的生育权实际上是指生殖权,即生殖的权利与不生殖的权利,而没有涵盖抚育权。?二是生育权属于人格权,与人的身份无关。换言之,夫妻以外的其它主体,如单身男女等也属于生育权主体范畴,与已婚男人毫无区别地享有生育权。Р国家对公民的生育权的保护可以体现为两个方面:Р一是对侵害生育权的行为进行制裁,为受害人提供司法救济:?二是为公民正常行使生育权提供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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