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宏伟目标,并把这一宏伟目标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一、目标的提出和确立。2、1999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1982年《宪法》进行第三次修正,《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公开向世界表明,中国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目标的提出和确立。3、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和“十七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目标作了进一步的确立。*一、目标的提出和确立。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一、目标的提出和确立。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一)民主完善:法治国家的政治前提。(二)人权保障: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三)法律至上:法治国家的理性原则。(四)法制完备:法治国家的形式要件。(五)司法公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六)权力制约:法治国家的切实保证。(七)依法行政: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八)权利本位: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四、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治的“突破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