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生育;?(3)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Р从2011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的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半边户”中农村居民的一方还应符合农村奖励扶助制度基本条件。Р2.其他相关政策的界定Р关于收养问题?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子女或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视为合法收养关系。此后收养子女的,应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办理相关收养手续。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可纳入奖励扶助范围。Р关于户口的迁移变动?(1)由“非农业户口”改为“农业户口”的,又有承包责任田,未享受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纳入奖励扶助范围;没有承包责任田,又享受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2)夫妻双方一方为新疆行政区域内“农业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区“农业户口”的,只限新疆行政区域的“农业户口”一方纳入奖励扶助范围;?(3)由于成建制“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夫妻,目前仍然以种地或放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又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纳入奖励扶助范围。Р关于再婚家庭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确认?(1)再婚家庭中一方终身未生育,另一方生育的子女数量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双方均可纳入奖励扶助范围;?(2)再婚前各自生育的子女数量符合自治区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目前各自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再婚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均可纳入奖励扶助范围;?(3)再婚前一方生育的子女数量符合自治区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再婚后未再生育的,符合条件的一方可纳入奖励扶助范围。Р3.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的退出Р奖励扶助对象死亡,再生育、户口性质变动、迁移等,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从下一年度停止发放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