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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费提供国家规定的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Р(一)孕情、环情监测;Р(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Р(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Р(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Р(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Р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和虽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不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以及前款第(五)项规定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开支。Р第二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经营监管。Р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品、用具免费发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Р第二十一条 因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施行手术所需的经费,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途径支付。Р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生的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Р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处理。Р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计划生育科研单位以及承担计划生育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开展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推广工作。Р Р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Р Р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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