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Р第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Р第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Р第十四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证书,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五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分期验收。?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