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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理合同(精选)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位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Р建设单位的权利Р第三十二条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Р第三十三条有权依据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有关规定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Р第三十四条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权。对工程建设具体实施方案的决定权。Р第三十五条有对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Р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Р第三十七条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Р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Р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报酬后即终止。Р第三十九条因非监理单位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Р一、由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Р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Р三、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Р第四十条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Р第四十一条在监理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Р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要求解除合同时,应首先征求项目有关主管单位意见,在获得同意后书面通知监理单位,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在此后的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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