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可执行的,且会议纪要经双方当事人签收或者当事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认可,已完全具备有效民事协议所具备的要件,在此情况下,可认定会议纪要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此,笔者持不同观点,认为会议纪要本身对当事人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但如果经过了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确认,实际上此时已经发生了对会议纪要的转化,即通过双方的签字确认,使会议纪要具备了法律效力。也即,会议纪要对相对人并不产生当然效力,需经过一定形式的转化、确认。Р 本案中,2013年2月2日由西双版纳州港务局组织,西双版纳海事局、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局、西双版纳金三角旅游航运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港埠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双版纳州港务局召开协调会议,虽然由行政部门组织,但行政部门除了行政职能之外,还有服务社会的职能。从该协调会内容来看,属于服务性质的会议,类似于行政调解的性质,参会的政府有关单位也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政府决议,而是由当事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的会议代表马骏的签到和参会本身,并不必然意味着其对会议内容的认可。但在协调会的过程中,则是纠纷各方协商的过程,被告方的代表马骏也就协商的内容电话请示公司领导。会议纪要作为各方协商的结果,如果被告一方不予认可,仍有权不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但被告的代表马骏选择了签字,则意味着对协商的结果予以认可。因此,由于本案的会议纪要是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且内容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对会议纪要的转化,具有了合同的性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被告派马骏参加会议,在马骏签署会议纪要后未提出异议,而且在2013年3月4日向原告支付的88 719元中,33 100元用于履行(2012)海商初字第86号判决,余下款项用于支付2013年2月6日-2月28日期间的港口作业费53 664元及电费和垃圾处理费1 955元,也是按照协调会的收费标准支付的,实际上已经履行了会议纪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