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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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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在国家立法的框架之下,参照外地立法的优缺点,制定本地区法。?(3)地方立法的各种形式都应当体现地方特色,自主性地方立法特色更浓一些,但补充性、执行性和其他形式的地方立法也要坚持地方特色原则。?(4)既不要抵触,也不要越权,应以法制统一原则为前提。Р正确认识和理解“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Р不相抵触Р如前所述,地方立法应以法制统一原则为前提。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做到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1)不应理解为“在不超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范围的前提下”,这是片面而歪曲的理解,绝非“与……相一致”。不相抵触,就是不相矛盾,不相冲突。?(2)从立法精神层面认识和理解:赋予地方国家机关地方立法权,就是因为单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足以解决所有应当由立法解决的问题,大量的问题需要有地方性法规这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解决。?(3)从地方立法的特征、功能和地位认识和理解:不应当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做出某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便一概不能就此事项作出规定。?鉴于上述理解,“不相抵触”应当是“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相违背”。一是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的内容相冲突、相违背(即直接抵触);二是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实质、基本原则相违背(即间接抵触)。Р四、中国地方立法的发展Р(一) 新中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三个阶段?1949年12月---1954年:存在?1954年《宪法》施行---1979年地方组织法生效:低谷,无?1979年《地方组织法》施行---至今:新时期?(二) 新时期地方立法的两个分阶段?1. 中国地方立法新格局逐步形成的分阶段?1979年《地方组织法》施行---1986年地方组织法修改?2. 中国地方立法开始走向正轨、完善的分阶段Р9Р第二节一般地方立法Р一、一般地方立法的含义、特征和构成?二、一般地方的立法权?三、一般地方立法的范围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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