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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四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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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东除名问题进行讨论和决议时,拟被除名股东是否应当回避,即是否应当将豪旭公司本身排除在外,各方对此意见不一。本院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本案中,豪旭公司在系争决议表决时,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应被排除在外。本案系争除名决议已获除豪旭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一致表决同意系争决议内容,即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故万禹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 (本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促公正.法官梦”第二届全国青年法官案例评选活动中荣获一等奖。)Р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诉讼形式,在实践中,有些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确认公司决议有效的规定。但《公司法解释(四)》去掉该规定,是出于司法解释忠实于《公司法》条文的考虑。将来公司法的修改时,应该考虑规定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诉讼形式。在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并不是意味着不能提起确认公司决议的诉讼,相关主体仍可以直接或间接的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有效的诉讼。当然,这有待于司法实践进一步检验。Р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不成立之诉Р《公司法解释(四)》规定了公司决议无效、不成立、撤销之诉。? 《公司法解释(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Р(一)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不成立的情形? 1.《公司法》第22条第1款: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例如,允许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再如,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许可,发行债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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