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4)人与人之间是相互依赖的,一个人帮助他人是一种责任t也是一种快乐。?(5)人类不断地努力,设法治疗、预防社会病态和罪恶,改进甚至重建不合理的社会制度是人道至美的表现。?(6)每个人均享有人的尊严,而且这种尊严必须受到尊重。?(7)每个人都有追求自由平等、自我发展、自我决定以获得幸福生活的权利。Р二、近代以来的慈善活动Р1、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2、德国:汉堡制和爱尔伯福制:?3、英美的慈善组织会社?4、英国:睦邻组织运动Р(4)禁止无家可归者及无业游民行乞游荡,设救济所收容救济,强迫在所内工作;有家者给予家庭补助,使其仍在家里居住。救济分为院内救济与院外救济两种。(首创了机构救济和家庭式社会工作的先例。)?(5)规定人们有救济其家人和亲属的义务。教区即公共救济机构仅在贫民不能从其家人或亲属那里获得救济时,方给予救济。救助对象仅限于在该区出生的人,或在该区居住满三年的人。(这种以居留权利作为接受公共救济的条件及所谓“亲属责任”或家庭责任,到今天还是公共救济中的争论问题。)?(6)济贫法将贫民分成三类:?A 体力健全的贫民,须强迫入“感化院”或“习艺所”工作;?B 不能工作的贫民,令其进入“救济院”或施以“院外救济”。(包括病患者、老人、残废者、精神病患者及须抚育幼小子女的母亲)?C 失去依靠的儿童,设法领养或寄养。(包括孤儿、弃儿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儿童。)Р1834 年,英国议会对济贫法进行了三点修改:?(1)救济设施必须全国一致,各区应分别成立协会,每协会至少设立一所济贫所,而由驻伦敦的委员下乡进行监督,负责拟订章程规则和监督审核帐目;?(2)济贫所内给予被收容者的待遇应较一般工作低;“不适合居住”的原则,?“我们的意图就是要把济贫院弄得尽可能像监狱一样”,“在里面建立严厉的和令人生畏的纪律,使穷人害怕,阻止他们进来”。?(3)原则上只进行院内救济,废除院外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