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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讲座1 PPT课件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ppt  |  页数:54 |  大小:1587KB

文档介绍
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Р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Р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Р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Р1、财产所有权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亦即,明确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Р“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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