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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培训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ppt  |  页数:30 |  大小:125KB

文档介绍
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 宗旨: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从实际出发,做到劳动部门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结合、国家监督与民众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Р《矿山安全法》主要内容Р(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2)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3)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Р(4)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能力。? (6)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Р《矿山安全法》主要内容Р(7)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8)因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14条①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187条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Р《矿山安全法》主要内容Р附刑法处置条例:Р①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活着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Р②刑法第1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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