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国家依法征收土地的唯一原因。?4、土地征收必须以补偿为必备条件国家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同时,应当对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民进行补偿,的应当保障被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下降。Р7Р四、土地征收的主要特征Р世界各国法律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框架内容大致相同,均突出地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将私有或其它所有形式的土地所有权收为国有并给予补偿这一核心内容,围绕这一核心内容,各国根据其传统习惯和现实情况,有所侧重地分别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目的、征收权的行使主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标准及范围、土地征收的具体程序、被征收者权利救济的途径等具体内容,以使征收能顺利地进行,平衡好各主体间的利益。Р8Р第二节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框架Р1、1953 年政务院颁布新中国第一部土地征收规则《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修订), 一直适用到1982年。?2、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取代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3、1986年颁布《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由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4、现行的《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上收土地征收权)。?5、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订《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征用改为土地征收,规定土地征收制度中国家是土地征收的唯一主体、征收行为具有强制性和单方性。Р一、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运行历程Р世界各国都明确规定“公共利益”为土地征收的惟一目的,并以之作为判断土地征收正当性的惟一标准。因此,公共利益的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否则,不确定的“公共利益”将导致土地征收权的滥用。? 但公共利益实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由于其“既极具抽象性,又是一种正面价值评价的概念,因此必须以一个变迁中之社会中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因素及事实,作为考量该价值的内容”。Р10Р二、我国土地征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