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销售。实际业务主要从事艾滋病药物的研发。Р2007 年3 月份的一天,某公司股东齐聚北京总部,商议如何抓住艾滋病在全球蔓延的趋势,抓紧时间研究预防和治疗艾滋病的临床用药,快速占领市场,获得巨额利润,但是如何获得资金搞研发是股东们非常头疼的事情。张某认为全球股票市场形势一片大好,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大笔资金,张某的提议得到公司股东的一致同意。在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该公司擅自委托中介公司及个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转让自然人股东的股权。Р截至2008 年8 月,由张某负责联系并先后委托十五家投资公司或个人,以随机拨打电话的方式,对外谎称该公司已经研发出预防和治疗艾滋病的最新临床用药,能预防和治疗艾滋病,并获得国家专利,该药物已在美国市场获得广泛认可,并且公司已经向美国纳斯达克申请上市,获得美国投资者追捧,因此公司决定拿出一部分股票回馈国内投资者,投资者通过抛售股票可以获得高额回报。Р案例三Р为此,张某和中介人员商定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12元间不等。该公司与160 余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和《回购承诺书》( 承诺如果三年内公司不能上市就回购股权),发行股票987 万股,筹集资金人民币10857 余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支付中介代理费。募集资金后,该公司一直处于研发阶段,没有任何生产和销售行为。Р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权表现形式就是股票,也包括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该公司违反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依法判处该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张某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4 年。Р相关法规Р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