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企业。但此类投资仍然要遵守境内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免责声明: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4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新途径——跨境人民币投资的新运用如需进一步信息,请联系:上海北京俞卫锋俞卫锋电话:(8621)31358686电话:(8610)66555050David.Yu@David.Yu@张明翁晓健电话:(8621)31358777电话:(8610)66555050-1028Ming.Zhang@James.Weng@陆易电话:(8621)31358667Clare.Lu@©通力律师事务所20121具体参见通力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述评2011年1月《上海市颁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2011年12月《天津市颁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等。2根据889号通知第六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录入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对属于以下情形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上签章后,报商务部审核。(1)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2)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3)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4)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3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免责声明: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