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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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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Р3)申请个体采矿?(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Р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Р第二十条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Р二、关闭矿山的有关规定Р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Р三、矿产资源开采的有关规定Р第二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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