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