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二章前期预防(共 7条,其中 6条相关)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 ?安全监管局负责(中编办 104 号文件) ?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防护设施第二章前期预防(共 7条,其中 6条相关)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第 48号, 2012 年) 《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制度》(安监总统计〔2011 〕80号) 第二章前期预防(共 7条,其中 6条相关)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