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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85KB

文档介绍
危害事故,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由于某种意外原因,如违反操作规程,设备失修等原因,对劳动者造成的突发的职业损伤。第二十二条是对用人单位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投入的规定,不得挤占挪用,对违犯规定所导致的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的规定。一、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用于职业病防护的设施、工程技术、个体防护用品,以及组织管理和卫生保健措施等。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劳动者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可以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个人用品,如隔热工作衣物、防毒口罩等。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即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首先必须符合有关的标准,其次必须能够真正起到防治职业病的作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即不能防治职业病的,不得提供给劳动者使用。这是针对有些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起防护作用,由此造成对劳动者的危害情况所作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是关于有害物质替代原则的规定。有害物质替代原则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一项有利的措施。第二十五条本条是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内容或者作出必要的警示说明的规定。一、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这是用人单位公告栏职业病危害的义务,醒目位置,就是大家都能看得到的地方,并且要一目了然。比如,可以在用人单位的进门处等等。公布的目的,是为了让每一个劳动者对所公布的内容有所了解,以自觉地执行有关的规定,加强自我保护。公布的内容包括: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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