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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生殖卫生监督课件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ppt  |  页数:42 |  大小:249KB

文档介绍
)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七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持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一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不合格的,收回其批准证书。?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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